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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这三个案例:现金支付没法做到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

案例一

甲公司2018年11月份购进一批货物,当月已经售出,由于当月没有取得发票,凭入库单、合同、以及付款单据入账的。后来由于供货商注销,导致进货发票永远没法取得了,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库存现金  100万元

提醒:

(1)由于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造成没法税前扣除!

(2)若是当时采取的非现金支付,只要具有合同、对方注销证明等完全可以税前扣除;

(3)支付费用以及进货要公对公打款,便于留下可以追溯的依据!

(4)公司要制定现金支付管理制度,尽量避免现金交易带来的税务风险。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应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案例二

一家公司安置了残疾人就业,但是税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指出,该公司的残疾人工资没法享受100%加计扣除,随即要求企业依法进行了纳税调增。原因是这家公司都是现金支付工资,没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来支付。

提醒:

(1)有的时候付款方式就能决定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2)在有的情况下银行存款支付也是税前扣除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参考1:

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参考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6号)同时废止。

参考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附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案例三

双方签订一份代理销售服务合同额100万元,以现金支付中间营销公司佣金4万元,取得发票。

借:销售费用-佣金手续费  4万元

     贷:库存现金             4万元

请问:

能否税前扣除?

提醒:

(1)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给中介服务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造成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

(2)只有委托个人代理的支付个人的符合规定的佣金才可以税前扣除;

(3)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